归侨接待站大楼(原南洋饭店)加固工程设计、施工
一体化项目(重新招标)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对归侨接待站大楼(原南洋饭店)加固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重新招标)(招标编号:E3501110102802076002)发布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部分
问题1:初设图纸中有绿化工程,模拟清单中未计算此部分费用,请招标人明确绿化工程是否包含在本次招标中?
回复:模拟清单中未体现的绿化、花池、门卫、景墙不包含在本次招标中。
问题2:专用合同条款第6.1.6款设备、材料的现场试验、检验工作应在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的共同参与下取样进行,在国家设备、材料检验、检测规范规定频率内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 号)第二条规定有:建设单位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故质量检测应该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该项约定违反多项标准及管理规定,请招标人修改。
回复:专用合同条款第6.1.6款设备、材料的现场试验、检验工作应在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的共同参与下取样进行,材料检验试验费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5)2号)》的规定执行。
问题3: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通用条款第 1.13.3 条款取消。,而通用条款第1.13.3条款列举了承包人无法核实的发包人要求错误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或工期,如删除则违反了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建议不取消该通用条款。
回复:通用条款1.13.3 调整如下: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问题4: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款暂定金额专业工程(含室外雨污水接驳、泛光工程、主楼与东北附属楼的连接工程)不纳入固定单价范围,采用总限额控制、按实结算。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概念方案或设计思路与要求及造价,承包人完成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方案文件必须提交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总限额指标范围内。若暂定金额专业工程结算总金额超过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总限额指标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且暂定金额专业工程的设计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设计费中,因招投标时,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所依据的设计资料无法达到计算造价的深度,暂定金额无法报价,暂定金额部分不应纳入固定价格风险范围,建议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5.5.5款列入暂定金额的专业工程与设备,承包人完成深化设计后,其造价超过暂定金额(或限额指标)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经委托的咨询人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经委托的咨询人审核后认为设计合理的,因发包人对暂定金额估计不足,导致结算价超过暂定金额(或限额指标)的,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请招标人修改。
回复: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款调整如下:17.1.5暂定金额专业工程(含室外雨污水接驳、泛光工程、主楼与东北附属楼的连接工程)不纳入固定单价范围,采用总限额控制、按实结算。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概念方案或设计思路与要求及造价,承包人完成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方案文件必须提交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总限额指标范围内。如承包人完成深化设计后,其造价超过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总限额指标的,经发包人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经发包人审核后认为设计合理的,且预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核后,造价超过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总限额指标的,经发包人同意,则可调整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总限额指标。暂定金额专业工程的设计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招标文件第9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款增加投标人拟派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所属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①提供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其所属单位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上所明确的聘用企业为准,专业以注册证书上所明确的专业类别为准。②提供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其所属单位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上所署单位为准。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3)业绩评分标准评审内容修改为:
业绩评分标准 (5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分) |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加固面积不少于2900m2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加固或修缮或改造类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每项得1.5分,满分3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 EPC)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 EPC)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 EPC)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最后日期为准。 d.其他要求: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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